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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而不用”、“转不起来”、“白天晒太阳、晚上晒月亮”......一提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这些字眼可能会充斥在我们的脑海中。的确,农村污水治理在推进过程中走得何其艰难,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存在着很多制约其发展的问题。
其中,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标准一直是困扰行业的一大话题。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一些省市出台了地方相应的标准,可谓“百花齐放”。
农水标准“百花齐放”
今年,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又有一些省(区、市)出台了相关排放标准,小编对其进行了追踪,根据官方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了9个省市新出台的农村污水排放标准。
1.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年4月8日,天津市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DB12/ 599。
本标准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及处理设施规模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IV类(含)以上功能水体或GB 3097海水二类、三类功能海域时,执行下表中一级标准。
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V类功能水体或GB 3097海水四类功能海域时,执行下表中二级标准。
出水排入其他水体时,执行表1中三级标准。其中,规模500m3/d(不含)-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50m3/d(不含)-1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规模小于10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C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表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 河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年2月18日,河南省发布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等,将农村生活污水处 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规模大于 2m3 /d(含)的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下表对应的规定执行。
出水直接排入 GB3838 Ⅱ类水域以及 GB3838 Ⅱ、Ⅲ类水域控制断面周边的,执行一级标准。
出水直接排入非控制断面周边 GB3838 Ⅲ类水域以及排入 GB3838 Ⅳ、Ⅴ类水域控制断面周边的,执行二级标准。
出水直接排入非控制断面周边 GB3838 Ⅳ、Ⅴ类水域以及排入其他水体的,执行三级标准。
规模小于 2m3 /d(不含)的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下表中三级标准。
控制项目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3. 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年1月7日,北京市制订并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612-2019)(以下简称“标准”),标准于2019年1月10日起实施。
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和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八项。
(1)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规模大于 500m3 /d(含),水污染物排放执行 DB 11/ 890—2012 表 1 的规定。 规模小于 500m3 /d(不含),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
具体要求如下:
出水排入北京市 II 类、III 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在 50m3 /d(含)- 500m 3 /d(不含) 执行 A 标准,规模在 5m3 /d(含)-50m 3 /d(不含)执行 B 标准。
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其中,规模在 50m3 /d(含)- 500m 3 /d(不含)执行 A 标准,规模在 5m3 /d(含)-50m 3 /d(不含)执行 B 标准。
规模小于 5m 3 /d(不含)执行三级标准。
(2)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014 年 1 月 1 日(含)后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
2014 年 1 月 1 日(不含)前已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2 的 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规模大于 5m3 /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 II 类、III 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
规模大于 5m3 /d(含)、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
规模小于 5m 3 /d(不含)执行三级标准。
4. 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2019年1月28日,广东省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 500 m 3 /d 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 m 3 /d 以上规模(含 500 m 3 /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参照执行 GB 19818。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
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处理规模在 20 m 3 /d 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处理规模在 20 m 3 /d 以下的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其他水体,执行表 2 规定的排放限值。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用于养鱼或排入渔业水体的,执行 GB 11607;用于农田灌溉或排 入农田灌溉渠的,执行 GB 5084;用于其他用途的,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水质标准。
5. 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年1月17日,山东省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 500m3 /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大于 500m3 /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 GB 18918 的要求。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规模大于 5m3 /d(含)且出水排入 GB 3838-2002 中Ⅲ类水域、GB 3097-1997 中二类海域的污水, 执行表 1、表 2 一级标准对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规模小于 5m3 /d(不含)且出水排入 GB 3838-2002 中Ⅲ类水域、GB 3097-1997 中二类海域的污水, 执行表 1、表 2 二级标准对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规模大于 5m3 /d(含)且出水排入 GB3838-2002 中Ⅳ类、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 水域、沟渠、天然湿地,以及 GB 3097-1997 中三、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表 1、表 2 二级标准对应的 排放浓度限值。
规模小于 5m3 /d(不含)且出水排入 GB 3838-2002 中Ⅳ类、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 的水域、沟渠、天然湿地,以及 GB 3097-1997 中三、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表 1、表 2 三级标准对应 的排放浓度限值。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污水排放去向执行表 1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污水排放去向执行表 2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污水排放去向执行表 2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 2 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pH 值、粪大肠菌群数除外)
当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含生态氧化塘),且出水通过管 道或排污沟渠全部进入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可以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作为农村污水 处理设施出水进行考核。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执行 GB/T 31962 的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优先进行回用。出水回用于农业灌溉或其他用途时,执行国家或 山东省相应的回用水水质标准。
6. 甘肃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年4月15日,甘肃省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甘肃省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500 m3/d以下规模(不含5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原规定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处理能力在500 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 500 m3/d 的,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的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一级标准;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 500 m3/d 的,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Ⅳ、Ⅴ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30 m3/d≤处理规模<500 m3/d,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一级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5 m3/d≤处理规模< 30m3/d,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5 m3/d,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三级标准。
表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限值
单位:mg/L(注明的除外)
7. 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年3月18日,福建省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00 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规模大于 500m3/d(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 GB 18918 的规定。
规模小于 500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
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 地表水 III 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7 海水二类、三类功能水域以及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的河湖的处理设施执行 A 标准。
出水直接排入其它功能明确水体的以及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4.2.2.1 中所列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 B 标准。
出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 C 标准。
8. 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年4月,湖南省正式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出水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Ⅱ类、Ⅲ类功能水域且规模在500m³/d(不含)-5m³/d(含)时执行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规模在5m³/d(不含)以下时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
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Ⅱ类、Ⅲ类功能水域时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
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或出水排入村镇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
9. 陕西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8年12月29日,陕西省发布《陕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文件于2019年1月29日正式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规模50m 3 /d(含50m 3 /d)至500m 3 /d(含500m 3 /d)且位于城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末端配置污水处理设施)的,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分别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一级标准、二级标准:
排入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湖库岸边外延2km范围内的执行下表的特别排放限值;
排入符合GB3838地表水II类、III类功能水域的执行下表中的一级标准;
排入符合GB3838地表水IV类、V类功能水域的执行下表中的二级标准。
污染物允许排放限值
政策密集出台加快地方农水标准制定
目前,国家层面积极推动各地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并对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制修定提出了一些要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各地区要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
2018年9月,住建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制定要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按照分区分级、宽严相济、回用优先、注重实效、便于监管的原则,分类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通知》要求各地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已经发布的,要根据新的要求进行修订。
近日,为进一步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定要求,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在开展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指南(试行)》,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控制指标确定、污染物排放限值、尾水利用要求、采样监测要求等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
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决定了项目的技术方案、建设投资、运维成本、财务分析、污水费及政府补贴水平,是农村污水处理项目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
世界银行高级供排水专家秦刚曾指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要与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相契合,不是越高越好;要因地制宜,不要一刀切;要采用造价低、建设及运营成本低、操作简单的农村污水处理技术,技术上的“百花齐放”不利于运维。
相关人士认为,总体来看,地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还存在适用范围不清晰、控制指标选取及排放限值不合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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